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撤销婚姻?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是否有效
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首先,拐卖妇女是一个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已。
但是如有下述两种情形,则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1、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2、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这里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实则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
二、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该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最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被拐卖的婚姻,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的话,那么该婚姻关系认定为无效;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话,那么法律也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