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有权利要房吗?安置人口已死亡子女有居住权吗?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被安置人有权利要房吗
在房屋拆迁的情境下,被安置人,即被拆迁人,确实拥有选择安置房的权利。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2、这里的“房屋产权调换”即是指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安置房作为补偿。因此,当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被拆迁人完全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安置房作为补偿方式。
3、选择安置房作为补偿方式,意味着被拆迁人将获得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产权。
4、如果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还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即被拆迁人有权在改建或就近的地段获得安置房。
二、安置人口已死亡子女有居住权吗
房屋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后,被拆迁人死亡的,子女继承了房屋或者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