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上可以设立附加条件吗?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在遗嘱上可以设立附加条件吗
在民法典中,遗嘱是可以附加条件的。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其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遗嘱无效的事由包括哪些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因遭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生效时,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但是,“被篡改的内容”若能够被证明,仍属有效。
6、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