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认定是怎样的?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认定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者,皆可视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1、首先,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法自主实施民事行为活动之人,即界定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2、其次,即使在签订合同之后,当事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但倘若事前并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明确认可,亦应视作合同无效;
3、再次,若所签订之合同并非为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4、最后,当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的强制性条文,或背离公众认知中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准则时,也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具体以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为准)。
5、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违反法律及规范性条例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否的区别,但并不直接必然地导致所有涉及此类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皆属无效。而违背公众认知中普遍崇尚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准则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当性前提条件,同样会导致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认其权利。
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
1、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其财产性逐渐显现。所谓专属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亦即特定性。所谓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间接(变相)享有的经济利益,亦即福利。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
2、被继承人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法律规定,遗产是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
3、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对于房屋承租权,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以继承。传统意义上,专属于已故公民生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但是特定的房改房与此不尽相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一定条件下(房改时缴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变更为所有权。
因此,由于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特定的承租权人可期待通过房改(缴纳一定比例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