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签了字就没有办法了吗?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拆迁签了字就没有办法了吗
面对拆迁已签字的情况,通常意味着拆迁补偿已经按照协议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办法。
1、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但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表达或了解自身权益,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若协议存在显失公正或欺诈等情形,该协议可能是可撤销的,这为被拆迁人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
二、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1、协议中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低于这个市场价格,就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补偿协议应当无效。
2、未经评估签订的补偿协议。按照《条例》规定,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进行。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征收方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未履行房屋征收的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就违反了协议签订前的法定程序,所签补偿协议无效。
3、他人代签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承认协议效力的,这样的补偿协议也无效。
4、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不追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