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签字就给钱吗?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判赔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拆迁是签字就给钱吗
拆迁并非签字后立即给钱,支付的具体时间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
2、在签订协议后,拆迁补偿款的到账时间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执行。法律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被征收人在收到合理补偿后,方需在约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判赔的
1、当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纠纷的审理时,可能会判决拆迁方向被拆迁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也不能排除存在无法作出上述判决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涉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追回并归还所有漏差款项,限定时间内返还其非法所得。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警告;若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而对于那些法定负有领导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任何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如果他们的不当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亦应依据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
2、当法院在审查各类拆迁纠纷案件时,必须按照实际案情实施精准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来做出公正且不偏颇的判罚。通常情况下,当产生房屋拆迁补偿纷争之时,当事人可选择采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也有权向行政机构提出裁决或提起诉讼等不同途径来解决争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