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如何办不动产权证书?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土地能否转让?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拆迁安置房如何办不动产权证书
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当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土地能否转让
民法典中拆迁安置房土地能转让。民法典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所有人可以买卖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