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怎样的?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怎么约定?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是怎样的
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毁约,需要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但毁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怎么约定
1、违约金应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多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对方可以主张全额违约金吗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