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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前如何转让

栏目:法律知识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11-05 阅览:0
在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之前,进行转让确实涉及一系列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前如何转让?拆迁安置房买卖需要交哪些费用?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前如何转让

在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之前,进行转让确实涉及一系列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安置房的性质。

1、如果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虽然属于被安置人个人,但在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这些房屋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因此,在此期限内,无法直接进行房产证的转让。

2、如果是因为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在性质上并无显著区别,均属于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但同样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比如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安置房买卖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已取得产权证但不符合五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因此,在进行安置房转让时,务必谨慎行事,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需要交哪些费用

拆迁安置房买卖需要交的费用如下:

1、买房人应缴纳税费:契税是按房款的1.5%,其中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交易费是按3元/平方米,测绘费是按各区具体规定,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是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2、卖房人应缴纳税费:交易费按3元/平方米,增值税按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按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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