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安置人是永久居住权吗?安置人口已死亡子女有居住权吗?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安置房被安置人是永久居住权吗
在拆迁安置的情境中,关于安置房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的问题,实际上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1、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为被安置人的居住权提供了法理支撑。
2、永久居住权这一概念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直接的定义。居住权通常与特定的条件、期限或事件相关联。
3、在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通常基于拆迁政策或相关协议获得安置房,并据此享有居住权。这种居住权的具体性质、期限和条件往往需要在相关协议或政策中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安置房的居住权等同于永久居住权。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协议条款来确定。
二、安置人口已死亡子女有居住权吗
房屋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后,被拆迁人死亡的,子女继承了房屋或者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