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最后的遗嘱有冲突以哪个为准确?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公证遗嘱和最后的遗嘱有冲突以哪个为准确
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有的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相互抵触。
1、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3、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条件是以下几点: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撤销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遗嘱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遗嘱即失效。找法网提醒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