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有子女不同意怎么办?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怎么办?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立遗嘱有子女不同意怎么办
1、在遗产规划中,老人有权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而这一过程并不需要征得各个继承人的同意。只要老人的财产权利清晰明确,且遗嘱的公证程序无瑕疵,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2、即使存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也不应影响遗嘱的效力。这是因为遗嘱的设立是老人基于个人意愿和权利进行的,不需要受到任何人的干涉或阻碍。
3、遗嘱的效力不仅仅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这样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其他地区,遗嘱的效力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遗嘱指定监护人不同意怎么办
若当事人无意担任监护职责,便应依照法律规定顺序确定监护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