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程序有哪些?立遗嘱后,能否变更或撤销?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立遗嘱的程序有哪些
立遗嘱的程序根据遗嘱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几种常见遗嘱的订立程序:
1、公证遗嘱:遗嘱人需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这种方式最为严格,能确保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自书遗嘱: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要遗嘱内容合法,无非法内容,即为有效。
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书写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需合法有效。
4、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确保公正、合法,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立遗嘱后,能否变更或撤销
公民立遗嘱后,并非是不能更改的,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得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情况发生改变,这时立遗嘱人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变更遗嘱的行为,例如遗嘱人在原来设立的遗嘱中对某一继承人少分了遗产,后来由于意外事故该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变得十分困难,这时遗嘱人就可考虑多分一些财产。上就此要变更原遗嘱,又如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思想感情发生厂变化,也可能要修改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