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遗嘱能否撤销?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条件?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附条件的遗嘱能否撤销
可以撤销的。
订立后的遗嘱需要变更、撤销,需要依下列原则处理: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或变更。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要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必须到原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
3、遗嘱人虽未立多份遗嘱,但其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后,遗嘱人没有立新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