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立多份遗嘱怎么认定?如何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法律怎么规定的,律小帮给出如下解答:
一、继承时立多份遗嘱怎么认定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立有多份遗嘱,那么效力的认定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存在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如果有公证遗嘱存在,那么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进行遗产继承。
2、如果没有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进行遗产继承。
这一规定体现了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的原则,同时也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
(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